雷军斥资超1亿港元增持小米股票

刘峰
2025-11-25 09:17

11月25日消息,小米集团在港交所发布公告,小米集团创始人、董事长兼CEO雷军个人斥资超1亿港元增持小米集团260万股,平均价为每股约38.58港元,持股比例增加至23.26%。本月,小米集团已分别于11月20日、11月21日接连回购公司股票2150万股,总斥资金额超8亿港元。今年以来,小米集团累计回购金额已超23亿港元。

电商派

图源:小米港交所公告

小米上周发布的财报显示,2025年第三季度,小米营收约1131.21亿元,同比增长22.3%,实现连续4个季度超千亿,同比增长22.3%;经调整净利润为113亿元,创历史新高,同比增长80.9%。其中,小米汽车及AI等创新业务分部首次实现单季度经营收益转正,实现单季经营收益7亿元。

11月20日,第50万辆小米汽车正式下线,创下全球新能源车企50万辆下线的最快纪录。当天,雷军在社交平台发文称,从第1台到50万台,仅仅用了1年零7个多月的时间,这标志着小米汽车包括研发、制造、销售、交付和服务的完整体系能力得到了充分验证,也标志着小米汽车得到消费者的广泛认可,进入了规模化的新阶段。

雷军称,下线的第50万台车,对于小米汽车来说,仅仅是站上了新起点,“我们会持续做好这几件事:第一,坚持不懈抓安全、抓交付。我们始终认为,安全是基础,安全是前提。在确保安全和品质的基础上,我们全力以赴加快生产。第二,持续加大科技创新力度。第三、推进AI和智能制造的深度融合”。他还透露,2025年全年小米汽车预计将交付超过40万辆。

电商派

图源:小米

1、该内容为作者独立观点,不代表电商派观点或立场,文章为作者本人上传,版权归原作者所有,未经允许不得转载。
2、电商号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,如发现文章、图片等侵权行为,侵权责任由作者本人承担。
3、如对本稿件有异议或投诉,请联系:info@dsb.cn
相关阅读
11月26日消息,小米集团再次发布回购公告,斥资超1亿港元回购250万股。此前,小米集团创始人、董事长兼CEO个人斥资超1亿港元小米集团260万股。
4月26日消息,摩根士丹利发布研究报告称,维持小米集团-W“”评级,目标价20港元。小米董事长表示,SU7上市仅28天,出货量已达5781台。报告中称,截至4月24日,确认的新订单已超过75723台,高于4月20日的70000台,这意味着,尽管等待交付时间较长,但新订单势头良好。大摩参观小米位于北京的电动车工厂后表示,小米工厂高度自动化,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和生产运营系统。该行认为,这是支撑SU7良好品质及快速提升产能的重要因素。
10月30日消息,光大证券发布研究报告称,维持小米集团-W“”评级,保持今年造车等新兴业务投入75亿元、1H24首款车量产上市预测,期待手机消费需求明确性复苏拐点到来以及小米汽车更多信息催化。近日小米举办新品发布会并发布多款重磅产品,包括全新操作系统Xiaomi HyperOS、年度旗舰小米14系列智能手机、以及6款IoT产品。此外,宣布小米战略全新升级:从“手机×AIoT”升级为“人车家生态”。
5月17日消息,天眼查信息显示,5月14日,海南厚植征信服务有限公司成立,法定代表人为岳凯,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,经营范围包含: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;互联网信息服务;企业征信业务;企业信用管理咨询服务等。股权穿透图显示,该公司由北京小米电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100%控股,最终受益人为,持股比例为90%。
4月9日消息,据36氪报道,多位行业知情人士透露,小米生态链公司石头科技已在2020年底启动造车项目,天使轮估值达2.4亿美元。石头科技创始人兼CEO昌敬亲自操盘,成立独立的汽车公司,石头科技同时也向石头汽车公司出资。据悉,石头汽车首款车选择了程技术路线,初步的产品定位是类似奔驰G系列的硬派越野车型。值得注意的是,今年3月底小米集团刚宣布造车,成立小米汽车公司,担任汽车公司CEO,初步投入100亿元。
5月13日消息,2021新财富500富人榜今日发布。榜单显示,农夫山泉钟睒睒以5043.1亿元财富成为首富;拼多多黄、腾讯马化腾分列二、三位,财富为4748.8亿元和3834.5亿元。此外,美的何享健家族、顺丰控股王卫、阿里巴巴马云、贝壳左晖、海底捞张勇/舒萍、小米/张彤等进入前十。
10月28日消息,胡润研究院今日联合发布《胡润全球世纪慈善家》,列出了最近一百多年全球捐赠价值最高的慈善家,按照捐赠总价值进行排名。阿里巴巴的马云以330亿慈善捐赠总价值位列第42位。另外,拼多多的黄慈善捐赠总价值145亿;小米慈善捐赠总价值125亿;美团王兴慈善捐赠总价值125亿。据悉,在胡润列出的中国十亿美金级慈善家中,马化腾、马云、李嘉诚、何享健、黄、许家印、曹德旺、蔡崇信、、王兴等上榜。
小米公司此前申请注册服装鞋帽类手写签名商标,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其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驳回申请。